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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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各审图公司,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改变原有技术审查做法,在建设单位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建设单位在取得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审查意见后,向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出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意见批复。《通知》于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经核查,自新规实施以来,我市部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经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后,未办理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意见批复,既不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对项目设计图纸是否落实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产生影响。为进一步落实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查行为
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发起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我局,以便我局派员到审查会现场进行监督。
二、优化服务机制
各审图机构在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时,应当提醒建设单位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意见批复,未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意见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各县(区)住建部门应当提醒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审查意见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未取得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意见批复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强化技术监管
各审图机构应严格落实审图工作,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执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确保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专家审查意见完善施工图设计,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对高度超过200米等审图难度大的项目,审图机构应当立案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共同完成审图工作。
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专家审查意见的,审图机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报告。各县(区)住建部门应当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八条进行处理。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我局科技教育科进行咨询,联系人:倪工,联系电话:2167310。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通知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6日